每次调整都是为了走向可持续
撰文 | 潮汐
出品 | 光伏Time
10月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称“管理办法”)。
这份管理办法经过一天发酵,已引发业内广泛关注。其中最为核心的要点无疑为关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条款。
内容提到,“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必须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项目投资主体应通过配置防逆流装置实现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
对比“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失去了余电上网的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将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进一步细分,其中“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0千伏(20千伏)及以下、装机总容量6MW以下”视为一般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把超过上述数值,且“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20兆瓦或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视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具体区别原文做了详细论述,除了数值差异,还包括建设场所。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0千伏(20千伏)及以下、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电力用户内部电网或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20兆瓦或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关于这份管理办法,不同业内人士给出了不同的理解方向。
有业内人士认为是利好方向,因为完全的自发自用可以免去上网费用,更有利于参与企业降低电费。
政策原文提到,“涉及自发自用的,用电方、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产权红线范围内,或用电方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
发电设施和用电方必须位于同一个产权边界范围内。这意味着,光伏发电设施通常会直接建设在工商业企业的厂房屋顶上,电力直接供应给该园区区的用电设备,形成内部的电力供给闭环。
“用电方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即发电设施的投资方和用电企业属于同一个法人实体。这种情况下,虽然发电设备可能不在用电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但由于属于同一法人,允许其内部调配电力,不需要通过公共电网进行。
结合,过去“自发自用”部分的售电情况,发电方与用电客户根据当地电网企业的售电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电价,不经过电网,独立完成。
也就是说自发自用并不至于完全“自用”,还可以售卖给同一园区企业。
此外,这份管理办法还提到了绿证交易问题。“建档立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全部发电量核发绿证,其中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项目投资主体持有绿证后可根据绿证相关管理规定自主参与绿证交易。”属于不折不扣的利好消息。
今年4月2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该文件对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项目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但从一线投资、建设方了解到,业内也有观点认为这对行业来说是个坏消息。
首先,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具备完全消纳能力。余电上网模式收入来源包括,节省的自用电费和出售余电的收入。相比自发自用模式,这能够提供额外的现金流,加快投资回报周期。
如果失去了余电上网资格,那么不具备消纳能力的企业将会重新计算与自身消纳能力相匹配的装机量。
其实,这已经不是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第一次重大调整,在2018年,工商业分布式就已被取消全额上网资格。每次调整都让行业走向了更有序、更可持续的远方。
长期来看,分布式光伏面临消纳和电网承载力的困扰。分布式光伏最初的定位是自发自用,避免对大电网的负担,但全额上网模式或余电上网模式加剧了电网压力。因此,未来分布式光伏的发展会朝向解决消纳方向发展已是必然。
此前。河南、山东、江苏等省份已经陆续出台配储政策,要求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8%至30%配置储能,以缓解电网压力。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