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印发以来,各省市(地区)持续探索建设电力现货市场,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为维持电力系统合理安全地可调节电源装机容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必要针对煤电机组建立容量补偿机制,进一步激励煤电机组的投资积极性。在此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以下简称“通知”),或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利好煤电机组建设和运营。
煤电机组的转型之路
长期以来,煤电机组在我国电力系统中占据主要地位,装机规模、年度发电量均为首位。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以来,煤电装机比例逐年降低,甚至低至50%以下,在双碳目标和电力保供的双重约束下,电力市场内的煤电机组的发展定位发生转变——作为电力供应的“压舱石”和“调节器”,需长期承担电力安全保供的责任,由主体性电源转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部分地区仍需兼顾提供供热服务。与此同时,新型电力系统中由于新能源占比较高,安全保供问题逐渐显现,煤电托底保供重任凸显,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煤电仍将在电力系统中占据不可或缺的地位,发挥兜底支撑功能。
我国正处在“双碳”进程的初期,要实现双碳目标,能源转型过程中全社会所需付出的代价就必须承担,将转型的成本单列出来,培养用户为“青山绿水”付费的习惯。新能源可实现低碳甚至零碳排放,而煤电机组在系统调节和负荷保障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传统煤电机组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高碳排放问题,有望通过改造升级进一步缓解,为此必然要承担清洁灵活改造所带来的成本。但在单一电能量市场中,发电机组只有在发电时才能获得收益,而对于部分为保障系统可靠性所需的煤电机组来说,由于全年机组利用小时数逐渐减少,单纯电能量市场的收益无法覆盖建设成本,降低了新型电力系统中煤电机组的投资积极性。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应运而生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容量成本回收机制工作指引》,“容量成本回收机制主要分为稀缺定价机制、容量成本补偿机制和容量市场三类”。其中,容量成本补偿机制主要是通过对单位容量补偿标准和各发电机组可补偿容量的核算,实现对发电容量成本的合理补偿,煤电容量电价就是容量成本补偿机制的一种。
容量电价机制的目的是促进调节支撑性电源投资,保证负荷最高峰出现时具备足够的供应能力而避免限电停电等事件出现。我国处于电力市场化改革初期,为防止电价剧烈波动对社会经济产生冲击,我国的市场电价波动范围较窄,造成燃煤发电在利用小时下降后难以仅通过电能量价格回收全部固定成本。容量电价机制是世界各国推动能源绿色转型,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普遍采用的政策措施,实行容量电价对于我国推动电价体系改革、深化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以及加快能源绿色转型意义重大。在此背景下,国家出台了容量电价政策,将容量电价补偿机制作为未来过渡到市场化的容量成本回收机制的过渡措施,时机恰到好处,对市场产生了显著利好。
首先,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满足国家标准的公用燃煤机组,截至2022年底,我国燃煤机组装机容量11.2亿千瓦,占总发电装机容量的比重为43.8%,是电力系统的主力电源类型,受益主体数量多、范围广。容量电价机制能够加快煤电机组回收固定成本,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性,从长远看,市场的最终受益者仍然是用户。
其次,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补偿比例则主要考虑未来燃煤发电加快转型期间,因利用小时下降以及中长期电能量市场限价因素造成无法回收的固定成本,兼顾激励增量煤机的投资积极性,以及用户侧电价变化情况,大部分地区前两年统一定为30%的比例,后续稳定为50%,并且为了贴近各地燃煤发电转型实际情况,对于燃煤发电转型较快的个别省份比例相应有所提升,充分兼顾各地区电力市场建设现状。对于存量机组而言,按照煤价维持2023年价格水平测算,2024年全国燃煤发电容量电费规模约在千亿左右,实行容量电价机制后燃煤发电可回收到部分之前因限价原因无法回收的固定投资成本,行业整体效益可基本恢复至正常年份平均水平,显著利好煤电机组生产经营情况,有效改善由于保供保安全所带来的亏损状况。
最后,煤电机组和市场用户在受益于容量电价机制的同时,也要承担各自应尽的义务。一方面,容量电费按照补偿标准和申报最大出力情况确定,并接受考核,多次出力不达标将取消获得容量电费的资格,限制企业虚报容量追求不合理利润,有效维护了用户获得可靠稳定电能量供应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通知中明确:“各地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居民、工商业等用户因容量电价政策而享受到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避免了因为停电、限电给正常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也需要为此分担电力系统增加的成本。
电力市场体系再度丰富完善
容量电价政策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出台的容量补偿政策,该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国内电力市场体系,鼓励并引导各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容量市场建设,加快了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步伐,具有深远意义。
当前的容量电价机制补偿对象仅针对煤电,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现货市场建设的完善,相信以有效容量为标的的市场化容量成本回收机制也会在适当的时机与各市场主体见面,光伏、风电、核电等类型电源也未必不能纳入容量补偿受益范围内。电力市场改革建设的道路曲折漫长,但每一项新政策的出台,都标志着我们在改革的道路上迈出了新的步伐,假以时日,必将收获丰硕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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