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俊宏

作者系中国能源研究会配售电研究中心副主任


近年来随着分布式光伏的迅猛发展,分布式光伏正在成为新能源装机增量和电力系统低碳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无论是破解电网消纳难题并创造更多负荷消纳场景,还是让分布式光伏更好地助力乡村振兴都意味着分布式光伏亟待步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在此背景下,绿色和平能源低碳发展项目组与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共同发起“专家共议分布式光伏”系列,邀请电力能源行业的资深专家探讨分布式光伏在高质量发展阶段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本文为该系列文章的第一篇。


2024年7月3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强调了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重要方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智能电网,加快微电网、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体制机制。”同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接连印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发改能源〔2024〕1128号)、《配电网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国能发电力〔2024〕59号),则是对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高质量配电网的具体要求。

配电网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主战场。配电网高质量发展并不是配电网单方面满足分布式光伏的接入需求,分布式光伏也要主动创新以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发展。

一、配电网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矛盾问题

《配电网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通过各省市2024—2027年行动实施方案的编制以及相关配电网技术标准、协同发展机制及评估机制的建立,推动配电网的改造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最终满足分布式新能源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大规模发展的接入要求,安全保供的同时促进新型电力系统新兴业态的发展。其中,实施方案重点提及推进“四个一批”建设改造任务,即加快推动一批供电薄弱区域配电网升级改造项目、针对性实施一批防灾抗灾能力提升项目、建设一批满足新型主体接入的项目、创新探索一批分布式智能电网项目。

但是,配电网改造升级也将极大增加配电网投资成本,这部分投资最终也将转嫁到用户的输配电价上。以江苏为例,为提升江苏分布式光伏的消纳水平,《关于高质量做好全省分布式光伏接网消纳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4〕906号)指出2024年~2030年间江苏配电网投资就将达到1500亿。

因此,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要求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会面临一个矛盾问题:如何高质量发展配电网的同时减少输配电价成本上升的压力。这就对分布式光伏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要通过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主动适应未来的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目标。

二、分布式光伏机遇与创新

经过前些年的蓬勃发展,更大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发展将面临电力系统视角上的挑战。一是并网接入需要更多配电网投资从而面临输配电价上涨的压力;二是出力特性趋同将增大电力系统的调峰压力;三是出力不可控将增加电力系统备用容量的压力。

因此,从符合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目标的角度来看,未来分布式光伏发展的理想模式是相比传统模式能减少对配电网容量和系统调峰容量的需求。在分布式光伏参与市场化交易以及用户容需量电价控制的要求下,分布式光伏业态发展将会出现以下三方面创新和趋势:

技术形态而言,将由单一光伏发电项目转为光储一体化甚至光储荷一体化项目。从山东等开展电力现货省份的实践分析,由于光伏项目发电特性同质化现象严重,分布式光伏余电上网时段往往是交易电价最低时段。单一分布式光伏技术形态,只能被动接受电力市场现货价格波动风险。配置储能技术后,使得光伏上网电量和时段更加可控。再加入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能进一步优化光储荷的整体发用电特性,使得在电力市场环境下更有竞争优势,且因功率相对可控能减少对配电网容量和统调峰容量的需求。

商业模式而言,将由分布式光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转变为用户光伏、储能、售电甚至虚拟电厂的一体化电力托管模式。单纯的分布式光伏合同能源模式,一方面面临上网电量部分电价变动风险,另一方面将面临用户用电部分受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用户结算电价下降的风险。结合储能、需求管理等新技术以及售电业务后,分布式光伏业务模式将具备为用户提供整体电力资产服务的能力,通过售电、光伏、储能甚至虚拟电厂的交易运营服务为用户降低用电成本。

主体身份而言,将从分布式光伏发电主体转变为虚拟电厂/微电网新型主体身份。《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已将虚拟电厂作为新型主体纳入电力市场经营主体。用户光伏、储能、虚拟电厂的一体化电力托管业务适合以虚拟电厂或者微电网经营主体的身份参与电力市场,可以更加灵活地以买方或卖方参与电力交易,从而为用户创造更大价值。

未来分布式光伏发展实现上述三方面创新后,其对于电力系统而言将不再是无序不可控的电源,而是功率可控新型业态,能够大为减少对配电网增容扩建需求。相反,还能通过源荷储一体化控制技术和发展模式实现对于配电网的功率支撑,减少电网扩容和调峰需求,促进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

三、政策保障建议

为实现分布式光伏和配电网高质量协同发展,需要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建议如下:

(1)加快落实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身份。一方面建议加快在各地落实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的资格;另一方面建议扩大新型经营主体范围,将用户侧微电网等业态一并纳入新型经营主体范畴。为分布式光伏创新发展的新型业态创造参与市场、获得市场收益的基本条件。

(2)研究促进分布式光伏健康发展的电力交易机制和模式。以促进分布式光伏消纳以及通过电力交易优化其上网电力曲线为目标,研究制定合理的分布式光伏参与市场规则。参考河南等地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管理文件的先进理念,鼓励分布式光伏以专线形式就近接入附近用户进行消纳。对存量项目应避免要求参与电力市场时间节点的一刀切造成行业大范围的不稳定性风险。

(3)研究出台分布式光伏参与市场交易合理的输配电价结算机制。以公平公正承担输配电价为目标,优化各类分布式光伏交易模式的输配电价机制,避免“隔墙售电”不成熟的“过网费”机制影响电网企业已投资输配电资产成本的合理回收,通过合理输配电价机制的建立促进“隔墙售电”等各类分布式光伏参与市场交易模式的健康发展。通过提升两部制输配电价中容需量电价比重,从价格信号上激励用户配置对电力系统更加友好的光储一体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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