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石磊 李金英 王长松
作者供职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世界能源结构正面临重大变革。核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将逐步占主导地位。我国需要在国际能源环境中寻求最优的新能源战略和路线。就核能而言,具有科学、高效、绿色、低碳等特点。若具备可靠核安全体系,安全保障核能/电发展,将符合我国能源的节能优先、总量控制的长期重大战略。
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发展核能/电至今,从厂址资源、核电装备制造及核能铀燃料资源等硬件软件上已具备大规模发展核能的条件,但核能的发展要高度重视核安全问题,以实现核能/电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
2011年3月日本福岛核事故,巨大的破坏使全人类震惊、悲痛,福岛“核震”牵动着亿万颗心,为我们敲响了核安全的警钟。
国内,2013年7月广东江门市鹤山反核群体性抗议事件,缘起于中核集团计划在当地建设大型的核燃料加工厂,项目政府最终承诺撤销;2016年8月6日,上万连云港市民走上街头,反对一个“莫须有”的威胁:中法合作的核循环项目。
鉴于核设施的高度敏感性,对核设施的安全管理由国家直接管理。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肩负对包括核电站在内的120多个军民核设施从选址、设计、建造到调试、运行、退役全过程的核与辐射安全审评和监督检查任务,工作十分繁重。
以核电站运行阶段为例,因核电站存在着现实的事故风险,除日常监督外,与安全有关设计修改的审批、核电站每年的换料审查、运行经验分析与反馈、运行人员的资质与培训等均为核安全监管的内容。一个核电机组审查需要投入人力15~20人/年。纵深实施,还需要对核设备制造、制造和安装单位全产业链进行资格审查管理,对其活动质量进行现场监督。
核能/电发展带来的严峻形势和繁重任务,配套完善建设完备的核安全体系,尤为重要。以下笔者提出几点核安全体系建设建议。
理顺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层面上核安全管理
目前,中国已是全球核能/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其核安全管理体制建设是否与之匹配?
日本地震导致的核能/电危机事件,也直面考验各国监管者的制度准备。
大多数国家的核安全管理体制则较为独立。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独立核安全监管的国家,美国核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委员会主席由总统任命。
法国由工业部和环境部领导下的核设施安全局监管,还成立了以总理为首的基本核设施部际委员会和核安全及情报高级顾问委员会。
俄罗斯由俄联邦核及辐射安全机构负责监管核设施,俄联邦核及辐射安全机构的首长由俄联邦总统任命,由俄副总理直接领导。
反思日本核设施的安全,分别由几个部门监管。商用核电厂由通产省负责,船用反应堆由运输省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和研究堆由科技厅负责。日本核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核设施安全监管的政策,核安全和防止核损害的法规、导则。2011年3月福岛核事故发生时,其处理处置措施值得商榷,各个部门内部与东京电力公司之间协调存在诸多问题。
国际原子能机构充分肯定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取得的成就,但部门协调问题仍然存在。
目前,国家核安全局属于“一套班子,两个招牌”,在环保部为核安全管理司,对外则为核安全局。环保部的核安全管理司加上直属的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六个地区监督站,与核能/电先进国家尚有较大差距。
国家核安全局,主要负责常态下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国家应急办主要是针对非常态事故的处理机构。一旦发生核与安全事故,其影响非常巨大。难以靠国家核安全局的应急处来应对,而必须设置一个更为强大的机构,调用起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能解决。
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运作,加强核安全队伍建设
加快核安全体系建设,除理顺核安全管理体系外,加强核安全队伍建设至关重要。
进一步增加核安全监管人员编制,增加经费,避免核安全监管及技术人才流失,稳定技术人才队伍,同时加强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核安全监管的效率和水平。
国际上核能/电比较发达的国家通常一台机组有监管人员35人左右,美国一百多台机组有监管人员近4000人。法国和日本各有50多台机组,监管人员分别有2000多人。
目前,我国的核监管队伍相对较弱。国家已经开始着手扩充队伍,预计在2020年可能发展至1500人。
即便如此,与我们现在的核能/电发展速度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在这方面的人力投入,不能节约。队伍的建设方面要提高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
加强核安全研究设施建设
目前,国内还没有关于反应堆安全的专门研究机构。亟需建设专门核反应堆及其配套实验设施,针对堆的安全进行全面的研究。
建议政府、机关单独成立相关的研究所,体制上从属于国务院核应急中心,独立于核安全局以及相关集团(中核集团、广核集团、国核技等)之外,可以以“国家反应堆安全研究中心”为名,在对堆安全研究堆的基础上进行大量针对反应堆安全的研究,并对国内相关核安全评价以及国外相关核技术技术引进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堆安全相关研究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核反应堆安全的基本原则研究,核反应堆的安全系统研究,核反应堆瞬态分析研究,确定论安全分析研究,核能/电厂的严重事故研究,先进核反应堆安全分析模型及程序研究,概率安全评价法研究,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及其危害分析研究,核安全性的改进与发展研究等。
考虑加强民间核安全监督体系建设,引进第三方独立的核安全监管
构建民间核安全监督体系,形成三方监督机制。
第三方监督机构是政府监管的补充,在政府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作为一个补充力量来实施监督功能。第三方力量可以是当地居民,他们是与核安全直接相关的主要群体;也可以是中间机构,包括研究机构、非政府组织、人大机构、媒体,全社会各方代表都可参加。成立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形成企业、政府、第三方监管监督的良性互动,这样才能保证企业不在失控的情况下做一些不合规的事情。
世界核电运营者协会(WANO)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 WANO于1989年5月15日在莫斯科成立。WANO组织至今已成功运作20余年,为核能/电站的安全可靠运行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大会,每两年选举一位WANO会长为双年度大会服务。WANO理事会管理WANO的活动,由八到九名有表决权的理事组成。
建议国家支持成立类似WANO组织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形成三方监管机制,保证企业不在失控的情况下做一些不合规的事情。2019年2月21日,WANO会员大会全票通过“上海中心项目”,WANO上海中心正式落地。
加强核风险信息交流,树立民众的核安全信心
核风险信息共享与交流对建立和维护核设施安全运行、民众安全信任的信心至关重要。为此,应加强公众从官方渠道得到简单易懂、始终如一的核风险信息;加强与世界上拥有核设施国家的核风险信息交换交流,特别是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核风险信息交流交换。
日本福岛核电事故也不例外,严重的核和放射紧急情况在信息的交换交流不畅通条件下,已使周边国家决策层及专家获取信息不畅通,较难做出合理应对策略;而公众无一例外地采取某些不适当或不合理的行动,导致在心理上和经济上都造成重大的有害影响,这些影响甚至发生在几乎没有放射性后果的紧急情况中。
在国与国信息交流交换方面,美国核安全管理委员会和法国核安全和辐射防护总局已签订有关核安全监督技术信息交流和合作的协议,日本考虑到东部大地震及福岛核事故,其政府承诺同中、韩及国际社会分享在核事故和地震中吸取的经验教训。
国家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其内容应包括有关核设施监管的决定和政策,重大核设施的许可证审批活动及其安全与环境因素考量,有关严重运行事件和政府指令核电反应堆停堆等重要事件的及早通报和专家交流,以最大透明度安全运行核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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