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标志着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全面建立。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实施范围;容量电价水平的确定方法;容量电费分摊;容量电费考核等内容。此外,《通知》中还对各省的煤电容量电价进行明确界定。

《通知》规定,2024年至2025年的,煤电将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按照30%确定,部分地区将会高于这一比例。而从2026年开始,各地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就会统一提升至不低于50%。

从《通知》给出的各省煤电容量电价表来看,河南、湖南、重庆、四川、青海、云南、广西等省区市的容量电价为165元/千瓦·年。2026年起,云南、四川等煤电转型较快的地方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煤电固定成本的比例原则上提升至不低于70%,其他地方提升至不低于50%。       

四川和云南省,都是水电大省,此前一直有煤电企业生存困难的问题。这或许也是两省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比例较高的原因。

在容量电费分摊方面,跨省区外送煤电机组的容量电费分摊一直备受关注。《通知》规定,对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送受双方应当签订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明确煤电容量电费分摊比例和履约责任等内容。

其中:(1)配套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受电省份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受电省份承担。向多个省份送电的,容量电费可暂按受电省份分电比例分摊,鼓励探索按送电容量比例分摊。(2)其他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送电省份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送、受方合理分摊,分摊比例考虑送电省份外送电量占比、高峰时段保障受电省份用电情况等因素协商确定。

对未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由送电省份承担其容量电费。

业内认为,容量电价机制的明确,对于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保障电力供给安全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积极正面作用。

“明确煤电的容量电价机制,实际上对整个电源侧的影响都是巨大的。”上述人士表示,“传统意义上各电源的价格都是以煤电基准来确定的。但实际上不同的电源不一定都能发挥和煤电一样的功能和作用。容量电价的确定,实际上是把原先的基准价进行更细节的拆分。这样更有利于明确各电源的权利义务和市场化改革。”

近年来,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有关容量电价机制确立的呼声也逐渐增多。电力市场竞争机制本质上为边际成本竞价,发电机组的固定成本回收无法在市场中实现。因此存在可靠性装机投资意愿不足、顶峰能力缺乏等问题。这不仅会造成电价上涨,也威胁到了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在此前部分有关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文件中都曾提及容量电价机制。例如,1439号文中提到“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118号文提到“加快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成本回收机制”。

容量电价机制明确之后,各类电源(包括煤电、风电、光伏、核电)就可以在全电量市场中公平竞争,完全基于市场的情况来决定电价。 

“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改革。这是真正启动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和核电的上网电价改革。而且有了容量电价之后,煤电的波动范围实际上扩大了。”

综合来看,此时进行容量电价机制改革的意义十分重大。它可能会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电力市场改革过程中机组固定投资成本回收的难题,进而保障了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

此外,从电源侧公平性的角度来说,煤电侧电价的细化拆分逐渐完成,意味着各类电源“以煤电为锚”的传统定价方式行将解体。这为接下来进行更大规模的全电量电力市场化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6ed1aff4408ccc70bead19e62420647.png

cf3bdb3fa4d8efe28557602195ff831.png

4d14caa8cf912b655db39c8b6468975.jpg

 

 


点赞(0)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立即
投稿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