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绿电消费自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引导企业、园区和公共机构等用能主体大力消费绿电,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比例。

 

办法所称绿电消费认定,是指对企业、园区和公共机构等用能主体在过去的认定期限内(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不超过2年)的绿电消费量、绿电来源、绿电消费量占总用电量比例等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并形成认定结论和证明的活动。

 

绿电消费认定结果可作为能耗双控、可再生能源强制消费、能源审计和绿电承诺兑现的参考依据。

 

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重点用能企业、园区和公共机构等用能主体。

 

绿电消费认定以数量匹配、周期一致准则开展,即:实际消费可再生能源电量和持有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数量上相等,生产时间均在认定期限内。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对于已开发为CCER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发电量对应的绿证不纳入本办法认定范围。

 

在政策支持方面,对于绿电消费认定申请主体,优先纳入自治区绿色金融支持范畴,优先向自治区相关金融机构、国家政策性银行推荐。

 

 

原文如下: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绿电消费自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用好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先行先试开展绿电消费认定,鼓励和引导企业、园区和公共机构等用能主体大力消费绿电,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比例,根据《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等文件精神,我委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绿电消费自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绿电消费自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用好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先行先试开展绿电消费认定,鼓励和引导企业、园区和公共机构等用能主体大力消费绿电,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比例,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347号)《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发改就业〔2022107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电,是指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电量。

 

本办法所称绿电消费,是指企业、园区和公共机构等用能主体在一段时期内通过自发自用、绿电直供、绿电交易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电力中长期交易等方式获取并实际消费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本办法所称绿电消费认定,是指对企业、园区和公共机构等用能主体在过去的认定期限内(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不超过2年)的绿电消费量、绿电来源、绿电消费量占总用电量比例等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并形成认定结论和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开展绿电消费认定管理工作采取自愿申请、第三方认定评估、政府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试点示范、小步快走、逐步推广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重点用能企业、园区和公共机构等用能主体。

 

第六条绿电消费认定以数量匹配、周期一致准则开展,即:实际消费可再生能源电量和持有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数量上相等,生产时间均在认定期限内。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认定对象在认定期限内实际消费的可追溯可再生能源电量:

 

(一)自有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自发自用电量;

 

(二)获得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直供电量;

 

(三)直接通过绿电交易或其他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购买的认定期限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四)从售电公司购买的认定期限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五)由电网企业代理购买的认定期限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第八条认定对象持有的在认定期限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的绿证包括:

 

(一)自有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在认定期限内的发电量核发的绿证;

 

(二)通过代理购买或直接参与绿电交易、绿证交易获得的在认定期限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的绿证,其中,不包括参与跨省区绿电交易或其他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电量对应的绿证(自治区作为交易流向受端的除外)。

 

对于已开发为CCER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发电量对应的绿证不纳入本办法认定范围。

 

第三章相关主体职责和分工

 

第九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区绿电消费认定工作进行总体统筹、组织实施。

 

第十条盟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绿电消费认定的材料接收、受理和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受委托开展绿电消费认定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估报告,并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第十二条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配合做好对认定申请主体提供电量信息和结算材料的核对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园区和公共机构等用能主体,本着自愿原则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申请绿电消费认定。

 

第四章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园区和公共机构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申请绿电消费认定。

 

第十五条对于绿电消费认定申请主体,优先纳入自治区绿色金融支持范畴,优先向自治区相关金融机构、国家政策性银行推荐。

 

第十六条绿电消费认定结果可作为能耗双控、可再生能源强制消费、能源审计和绿电承诺兑现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绿电消费认定过程中,存在重点用能企业、园区和公共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售电公司存在虚假交易、伪造和篡改数据的;将视情形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负责绿电消费认定的工作人员、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绿电消费认定评估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517日至2024524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

 

联系人:赵甫何额尔敦木图

 

联系电话:0471-6659212(兼传真)

 

邮箱:cxljzy56@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517

 

点赞(0)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立即
投稿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