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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公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五十一条明确: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暂停了6年的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正式重启。

《办法》对自愿减排交易的主体、项目登记注册、减排核查、交易细节、监督管理、处罚等内容进行了详实的规定。

有关自愿减排主体,《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而2012年公布的暂行办法中,允许的项目申请和备案的只有“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这一类;另参与交易活动的主体为“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

自愿减排的项目审定与登记无疑最受关注。《办法》规定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二)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

(三)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

(四)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零碳知识局曾在9月报道《CCER有了“快速通道”,半干旱地区掀起淘金热》,文中提到,内部流出的造林碳汇、红树林植被修复、光热发电、海上风力发电4项CCER新方法学文件在圈内传播,引起不小的震动。

今年4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的函》(环办便函〔2023〕95号),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

除了申请自愿减排的项目需要在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还有几个时间节点值得注意。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产生于2020年9月22 日之后,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而对于核证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和使用的具体规定,《办法》表示将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我国曾于2012年上限CCER交易。但201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施行过程中存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因此暂行办法需要修订,并暂停CCER项目备案。

2021年,全国碳市场正式鸣锣开市。生态环境部发布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配额清缴通知,规定2021年可以使用CCER减排量抵消企业碳排放。CCER重启开始进入行业视野。

目前来看,CCER的重启短期内会增加市场供给,改变目前市场CCER供小于求的情况。今年9月,国内碳市场价格一路走高。CCER价格可能也会因此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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